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合并进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