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村道的用地范围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