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