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终身追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