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情况,并定期公布相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及绩效考核结果;

(三)财政资金保障的重大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四)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社会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六)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

(七)其他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森林资源系统、湿地生态系统、固体废物、声环境等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