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促进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