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推动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推广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和畜禽养殖饲料污染管控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