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建设美丽福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从事的各项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