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完善河湖管护标准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各级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做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及相关执法监管考核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