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