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