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