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在立案的同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处理结案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处理结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违法案件的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