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普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普查以外的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地方的统计调查按行政区域进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