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六十九条有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支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或者未约定时限的,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转化收入的,应当在取得收入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奖励和报酬;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