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引进、消化和吸收境外先进技术。

鼓励国际、国内其他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集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