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