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岗位工作规范,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