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重、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父母等监护人应当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