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评选活动。

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