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燃料的工程、农业等机械以及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塔吊车、沥青摊铺机、叉车、发电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