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