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