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