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引导动员全民植树添绿,营造和改善生态环境。采用吸尘效果好、抗霾能力强的植物品种和栽植模式,丰富空间结构层次,科学合理安排品种配置、栽植密度和林带宽度,乔灌、大小、高低结合,不同品种混合搭配,疏密适宜,发挥其独特的净化大气、削减污染的长期和综合作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