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节 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清洁能源车辆购置补贴等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公共交通汽车、巡游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逐年提高清洁能源车辆比例。新增或者更新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应当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