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储油罐等的单位,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