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民用散煤治理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并制定奖励、补贴政策,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