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各城区应当建设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接入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系统。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