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