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