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