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变更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