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实行标准化施工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将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施工标准化要求及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