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用,推动军地统筹、军民融合。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