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