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