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