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