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