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损坏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