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租借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