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促进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措施,加大对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的财政投入,鼓励民间投资,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推动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