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