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六条有效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周期性普查和重大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般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