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