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