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