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已修改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