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由政府设立的乡(镇)医疗机构的彝医药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二)连续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其他民族彝医药从业人员,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完)中时,享受彝族学生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