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由政府设立的乡(镇)医疗机构的彝医药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二)连续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三)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其他民族彝医药从业人员,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完)中时,享受彝族学生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