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野生彝药材资源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严禁对野生彝药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