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彝医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建彝医药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拟定彝药标准、彝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彝医医疗技术规范;开展彝药认定;审定彝药标识、标志、目录;进行名彝医、彝医药传承人、彝医药科研成果评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